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取得新的突破。投资项目审批范围大幅度缩减,投资管理工作重心逐步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企业投资自主权进一步落实,调动了社会资本的积极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限定了审核的范围、条件以及审核的时间,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明确了违反规定的责任。在赋予企业投资自主权的同时,也防止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方面的“任性”行为。在新条例实施前夕,本文作者就企业作为项目投资主体需要注意的问题给予相应的法律提示。
日前,国务院公布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同时与之相配套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以下简称《目录》)也随之公布。《条例》和《目录》很好地解决了目前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如核准范围大、前置条件多、核准条件和标准不明确、审查周期长、中介服务不规范、项目备案在实操中成为变相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和过程服务需加强等问题。在新的《条例》实施之前,作为项目投资主体的企业应当明确相关事项。
12类别项目须经审核
《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目录》列举了12项各类别的项目需要审核,分布在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外商投资、境外投资等方面。
《目录》较被修订的2015年的《目录》共取消、下放17项核准权限,其中,取消核准改为备案2项、下放地方政府核准15项。
项目投资如何核准和备案
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核准机关、备案机关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一、核准程序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核准机关公布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明确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企业基本情况;项目情况;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项目在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备案程序 按照《条例》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备案机关收到上述全部信息后即为备案;如果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指导企业补正。如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违反规定后果严重
《条例》本着谁申请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相关责任,规定从申请企业到审核单位、监管单位,谁违反规定谁承担后果。
一、企业违反规定的后果 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未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核准、备案单位违反规定的后果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